招標與拍賣多有保護有效的競爭、規范市場的運作準則,促進資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實現最優化效益的功效,同時也是遏制腐敗的有效措施。在當今強調競爭和效率的世界經濟活動中,這兩種交易方式已經越來越多地受到重視并被人廣泛采用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一張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的范圍很廣泛,如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破產企業整體資產、機械設備、冠名權、藝術品(字畫、古董)、生活用品、食品、專利、高新技術、版權等,凡是法律、法規允許出售的物品和財產權利都可以拍賣。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許多物品和財產權利的所有人,都采取拍賣方式出售,特別是在公物處理以及是涉案物品變現中,拍賣更具有重要的意義。 招標投標是之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規格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招標的涉及范圍廣泛,主要是指貨物、工程和服務。實際上貨物方面主要是機電設備和機械設備成套設備,工程方面主要是指工程建設和安裝。服務項目的范圍包括銀行、金融、保險、衛生服務、客貨運輸、旅游、賓館和餐飲、研究和開發、住房服務等。聯合國及世界經濟貿易等國際機構和組織,已將招標投標作為在國際之間進行經濟貿易活動的一項通行的重要法則,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在全世界范圍內加以推行,對世界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產生著 十分積極的作用與影響。 招標和拍賣都具有競爭和公平的特性,兩種交易方式都是在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地點、按照固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的,但拍賣與招標有本質的區別:通俗地說,當一方要買,而多方爭著賣時,買方根據一定的條件選擇一個賣方的交易叫招標,招標方式可使買方的效益最大化。當一方想賣,而多方爭著買,賣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選擇一個買方的交易叫作拍賣,拍賣方式可使賣方的效益最大化。 此外,招標與拍賣還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拍賣的最大特點是價高者得,即將物品或財產權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而招標最大的特點卻是購買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要價最低(但不低于成本價)的人的貨物或服務。 二、拍賣時,競買人一般可以多次出價(采用密封遞價方式拍賣時,只可出一次價,但這種拍賣方式很少用),而招標時投標人卻只能報一次價。 3、拍賣時的出價是公開的,在拍賣會場上的所有人都能當場知道每個競買人得出價(密封遞價方式拍賣時除外)。而招標時,每個投標人得出價都是保密的,只有在開標時才知道。 4、招投標法規定,當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而拍賣卻不同,《拍賣法》規定,非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拍賣活動,拍賣人不得在其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和財產權利。 5、招標可分為邀請投標和公開招標,而拍賣只能是公開拍賣。 6、拍賣是以價格為最大約束的,只要長出的價格是最高的,就賣給他,而不考慮其他的因素。招標除了價格的因素外,還要滿足招標文件的其它條件,否則出價再合招標人的意,也可能落標。 7、從合同訂立的角度來講,拍賣人的叫價和競賣人的叫價或應價,均為要約引誘,不是要約本身。但投標人的報價,除另有約定外,其均視為要約,不能隨便撤銷或更換。 8、招標要有五個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或推薦中標候選人交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而拍賣時,一位拍賣師就可以根據最高叫價或應價當場宣布成交,確定買受人。 9、招標是根據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而進行的,拍賣是根據199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而進行的。 要特別指出是,在拍賣中的一種方式比較特別,那就是“密封遞價拍賣”,這種方式與其他的拍賣方式相比,它與招標有更多的相似之處,如:只能報一次價,報價時競買人之間彼此不知道他人的報價,這是與招標相結合的一種拍賣方式,但這種方式不利于競爭的最大化,因此比較少用。 從上面描述中我們可以知道,招標與拍賣雖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完全是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隨意混用。政府采購是典型的招標,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則是典型的拍賣?,F在有些單位或個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約束,故意混淆拍賣與招標的概念,將拍賣行為說成是招標,如所謂的房屋招租,看似招標,實際上就是房屋使用權的拍賣。在我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中,常有招標、拍賣的說法,其實,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不可以用招標的形式進行的,因為土地出讓是一方要賣,多方爭著買的交易形式,這就是拍賣。準確地說,所謂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其實是采用“密封遞價拍賣”的方式進行拍賣。所以筆者認為,管理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不應該有招標的提法。 總之,拍賣與招標是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不可以隨意選用,特別是在我國一加入WTO的今天,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應該遵循國際通行的做法,不要根據部門和個人的需要而去違背國際上早已成熟且行之有效的交易規則。否則,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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